汪颖等与裴淑娟等继承纠纷再审案
【案号】(2009)皖民申字第0321号
【案件评析】通过公证形式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公证形式解释当初放弃的原因,要求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案件概述】申请再审人汪颖、叶余山称:其他被申请人均在2005年8月以公证书的形式自愿放弃了对两被继承人房产的继承权。故两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由叶余山和转继承人汪颖、裴淑娟三人共同继承。本案在一审法院经过数次开庭,上述放弃继承权的被申请人在没有撤销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并且均未到庭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仅凭几封内容完全一致的信函就认定放弃继承权的被申请人仍然有继承权,原审法院完全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裴淑娟答辩称:几位被申请人放弃继承权是为将房屋过户给叶余平做抵押贷款,筹款给叶余平治病的,是有条件的放弃。现在向法院声明要求翻悔、参与继承,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事实情况依法支持。
【法院判决】五位继承人曾于2005年8月作过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但在诉讼中,五位继承人又通过公证形式解释了当初放弃的原因,并同时翻悔,要求行使自己的继承权。综合考虑本案中叶余平生病到五位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及在诉讼中翻悔和相关意思表示等情况,证据之间相互能形成关联,可以认定五位继承人所称属实,放弃继承权是为了将房产转给叶余平所有。一、二审法院认定上述五位继承人有权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并无不当。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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