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
原告许某、许某勇与被告许某国、许某英法定继承纠纷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两份遗嘱及一份遗嘱草稿,但法院以这三者皆没有落款日期为由认定这三者皆不能有效成立合法的自书遗嘱。
王某林与陈某英继承纠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王某洪于1986年10月自书的《继承书》仅书写了年、月,而未注明具体日期,原审以该《继承书》虽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为王某洪本人所写,但在形式上有欠缺,不能视为有效的自书遗嘱,认定不能按遗嘱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
戈某诉戈一、戈二、戈三、戈五、戈四遗嘱继承纠纷2006年9月12日被告戈一、戈二、戈三给原告出具了书面的材料一份,说明了该房屋父亲生前做了口头遗嘱留给了原告所有,房照让戈一拿走代为保管,而今,该房屋要动迁,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戈一要房照,她拒绝给付,为此产生争议,原告无奈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房照及土地使用证,依法继承房屋,望法院判如原告所请。
上诉人郑一与被上诉人郑二、郑三继承纠纷视频资料等参照录音遗嘱进行认定时,继承人提供的录像资料里没有表明立遗嘱人身份、立遗嘱的时间及地点以及见证人的见证情况,法院认定录音遗嘱无效。
牛小一与牛小二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因遗嘱具有死后生效的特点,对于其是否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我国法律对各类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对遗产的处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鲍某甲与陶某、鲍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录音遗嘱见证人是继承人之一以及分别是遗嘱受益人的儿子和继父,遗嘱无效。
龚某与、彭某某、龚某甲,谢某等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王某乙与王某甲一案被继承人未给高龄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与其结婚生活10余年的妻子留下必要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沈某、胡某甲等与董某、何某甲继承纠纷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曲某诉刘某某、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父亲去世,遗嘱生效时被继承人的儿子尚未成年,被继承人有抚养未成年子女和因某些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的义务,但未给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抚养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继承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保留他们的必要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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