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
王某乙与王某甲一案被继承人未给高龄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与其结婚生活10余年的妻子留下必要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我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沈某、胡某甲等与董某、何某甲继承纠纷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曲某诉刘某某、曹某某法定继承纠纷父亲去世,遗嘱生效时被继承人的儿子尚未成年,被继承人有抚养未成年子女和因某些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子女的义务,但未给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抚养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赡养父母是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继承人具有上述情形的,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保留他们的必要继承份额。
王一诉王甲夫、王乙夫、王丙夫、王二遗嘱继承纠纷被告对遗嘱形成过程存在异议,认为从遗嘱内容看是经过语言修饰而形成,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表示。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由一人代书,并由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字生效。代书人有两个身份,即当代书人又当见证人不合理,不能表现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胡×1等与王×等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王X3患有脑萎缩,立有遗嘱,遗嘱意思表示完整,房号等内容清楚。法院认定其遗嘱有效。
倪某甲诉倪某乙、倪某丙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宋某患有卵巢癌,但其在立遗嘱时头脑清楚、思维清晰,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目的,故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王某某诉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本案中,张某甲在立遗嘱时,患有脑血管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常生活,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既不能口述遗嘱内容,也没有在遗嘱上签名,缺少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所立遗嘱无效,故原告请求确认张某甲所立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段一与段二、段三等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王某的诊断证明,无法证明王某在2008年3月19日立公证遗嘱时已丧失遗嘱能力,在无法认定王某在2008年3月19日已丧失遗嘱能力的情况下,基于保护被继承人王某民事权益原则,被继承人王某在2008年3月19日所立公证遗嘱有效。
张一等诉张二遗嘱继承纠纷纵观被继承人张A所立遗嘱,涉其去世后财产处分内容,该遗嘱由专业法律人士代书、且有见证书等其他证据材料相佐证。遗嘱内容涉及对被继承人张A死后财产处分,所记载处分遗产的内容具体,意思表达明确,且无论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应依法认定真实有效。
冯甲、冯乙等与冯B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患轻度脑改变,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被继承人具有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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