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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专栏简介

继承案例

  • 父亲立遗嘱前转给第三人的款项,儿子作为继承人能否主张返还
    日期:2020-06-24 点击:326次

    父亲立遗嘱前转给第三人的款项,儿子作为继承人能否主张返还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前将个人存款汇至第三人账户,后立《遗嘱》中决定将其香港与内地的所有动产与不动产都赠与其儿子。那么,被继承人立遗嘱前转给第三人的款项是否属于被继承人的债权,继承人能否依据继承权要求第三人返还?本案中,被继承人之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笔款项为债权,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继承人生前曾向第三人主张过该笔款项或被继承人有特别授权儿子向第三人主张该笔款项。因此,其子要求返还款项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单纯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
    日期:2020-06-17 点击:76次

    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这是基于农村宅基地取得上的无偿性,如果允许宅基地依法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社会公平理念。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又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能主张“转继承”吗
    日期:2020-05-25 点击:160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死亡的,其继承人能主张“转继承”吗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审理阶段,有必要查明遗产范围吗
    日期:2020-05-21 点击:210次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审理阶段,有必要查明遗产范围吗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判决确定各继承人继承房屋份额后,未变更登记能再诉请分割吗
    日期:2020-05-21 点击:1153次

    判决确定各继承人继承房屋份额后,未变更登记能再诉请分割吗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处分该不动产物权时,应当至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作为遗产的农村房屋,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继承吗
    日期:2020-05-21 点击:149次

    作为遗产的农村房屋,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被继承吗宅基地上已建成房屋情形下,无论继承人户口是否迁出、是否仍为农村居民、是否已经拥有宅基地,当房屋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被一体继承。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 保证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日期:2020-05-19 点击:113次

    保证人死亡,继承人是否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伟国系案涉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其死亡时,借款尚未到期,借款人大光明公司亦在正常付息过程中,债务是否能够得到清偿并不确定,其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其死亡而消失,故原审法院认定张伟国的遗产不应用于承担保证责任有相应依据。

  • 父亲遗嘱将遗产留给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请求法定继承
    日期:2020-05-17 点击:231次

    父亲遗嘱将遗产留给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请求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子女属于无行为能力人的,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即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继承的法律关系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形成;《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便被继承人留下遗嘱,若遗嘱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则归于无效

  • 婚后继承父母的房产,就是个人财产吗
    日期:2020-05-15 点击:242次

    婚后继承父母的房产,就是个人财产吗丈夫通过父亲所立遗嘱取得的财产,在立遗嘱人没有明确指明只归其儿子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女方要求分割该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如何审理?

  • 笔迹鉴定意见为非同一人书写,法院会以此认定遗嘱无效吗
    日期:2020-05-13 点击:141次

    笔迹鉴定意见为非同一人书写,法院会以此认定遗嘱无效吗《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遗嘱》上立遗嘱人签名笔迹与样本上签名笔迹不是同一人书写,但由于《遗嘱》落款的日期与比对样本的形成日期相距较远,且比对样本仅为办理一般法律生活服务凭据式文书,不足以证实样本上的笔迹为立遗嘱人本人所书,申请鉴定一方当事人在鉴定机构要求补充样本后未能补充其他有效比对样本,故《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不足以否定《遗嘱》上立遗嘱人签名的真实性,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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