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甲诉施某继承纠纷
【案号】(2014)吴江少民初字第0304号
【要点】该录音遗嘱仅有一个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无效。
【法院查明】
被告施某提交了一份打印遗嘱,主张为被继承人卢某子的自书遗嘱。然而该遗嘱除落款签名和日期为手写外,其余文字均为电脑打印文字。法院认为该遗嘱是打印形成的,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不能有效成立。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其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本案所涉遗嘱的主体内容部分为电脑打印,只是签名和日期为手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故该遗嘱不能作为遗产分割的。
【相关判例】
在相近的案例处理中,本判决书所持观点属于多数。
持相同或相似立场的判例有:(2015)建民初字第1034号、(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17号、(2015)济民五终字第268号、(2013)朝民初字第10850号。
持相反立场的案例有:(2014)包民一初字第00365号、(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22号。主要意见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该部法律的颁行时电脑等信息技术并未普及,亲笔书写主要表现为笔墨手书,而现在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人们在生活中以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普遍存在。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予以确认,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未明确禁止采取打印的方式立遗嘱,而对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应当结合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综合评定。(2014)二中民终字第10251号,主要意见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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