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许某勇与被告许某国、许某英法定继承纠纷
【案号】(2011)浙湖民终字第54号
【要点】庭审过程中,二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两份遗嘱及一份遗嘱草稿,但法院以这三者皆没有落款日期为由认定这三者皆不能有效成立合法的自书遗嘱。
【法院查明】
二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遗书1份;2、遗嘱草稿1份;3、遗嘱1份。证据1-3证明遗嘱载明内容系被继承人胡文庆的真实意思表示,处分的系个人合法财产,属于有效遗嘱。
经庭审质证,二原告对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证据1不符合正常的书写格式,存在修改的地方,修改笔迹的颜色与原文颜色不一致,且系圆珠笔书写,签名与正文的距离较远,不符合正常的签字要求,也并未书写日期,该证据系无效证据;从纸张的新旧程度来看,证据2书写时间在证据3书写之后,与被告陈述相矛盾,另外证据1、2、3均未书写日期,且无见证人、书写人,故证据1、2、3均是无效的。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二被告提交的证据1、3并未书写日期,不具备自书遗嘱成立的必要条件,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未书写日期,也无立嘱人、见证人签名,该证据应属无效,本院不予采信
【相关判例】
在相近的案例处理中,本判决书所持观点属于中数。
持相同或相似立场的判例有:(2014)汾民初字第627号。
持相反立场的案例有:(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544号。主要意见为:被继承人在生前留有一份自书遗嘱,虽然该遗嘱并未注明日期,仅注明了年和月份,存在瑕疵,但本院认为该瑕疵并不影响该遗嘱的效力(本案遗嘱由原告提交,且三被告不反对按照遗嘱继承)。此外还有(2011)浙民提字第10号。主要意见为:尽管被继承人所留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但我国《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遗嘱存在未注明年月日的瑕疵属无效,二再审申请人以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为由,主张遗嘱无效的再审理由,于法无据(该遗嘱的签名的真实性经司法鉴定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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