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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中离职强制回购规定的效力认定关于乙公司收购甲公司股权时,查某是否还是甲公司的出资人,实质涉及到两个方面问题的评析:第一,双重身份下两个法律关系认定;第二,甲公司能否依公司章程收购查某的股份即公司章程规定职工股东被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有权回购股权的规定的效力认定。
公司印章的规范和裁判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银行卡、IC卡等等均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印章也毫无例外属于公司的财产,因此,公司享有所有权。在所有权的权能下,公司当然有权决定公章由谁来保管、持有。对于持有而言,《公司法》本身对公章必须由谁来保管或者持有并未做出规定,因此它属于公司的经营管理范畴,股东会决议或公司章程对此都可以做出决定,即公章由谁来持有或由谁来保管。
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认定公司与股东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此外,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滥用控制权的行为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要点汇编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全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部分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特定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该除名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司法解散判定的实质要件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情况看,甲公司最近一次召开并形成有效决议的股东会会议是在2017年5月,距离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两年,甲公司已有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以及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解散。第二种观点认为,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仅是法院是否受理公司解散诉讼的条件,是否应当依法解散的核心要件应看公司是否确实陷入僵局。甲公司尚未陷入公司僵局,其经营管理也未发生严重困难。尚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
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向公司转入款项的,应否视为已补缴出资关于当事人主张其作为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后又向公司转款,应视为已补缴出资的意见。股东补足注册资本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当事人提交的转账凭证上未表明系补足出资,故该转款只能认定系其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或经济交往,不能认定为补足注册资本。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实务的18个问答公司章程是公司重要的治理规则,也是公司运行的基础。在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公司章程是直接、有效的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当章程缺乏相对应的规定时,这些纠纷往往充满了不确定性,其结果往往导致长时间的、大量的诉讼,可能给公司经营造成严重打击,甚者导致企业倒闭。下文将与公司章程有关的法律实务问题进行汇总,共5大类18个问题,涵盖公司章程基本内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事项等多项法律实务问题,以供参考。
公司解散或注销是否意味着该公司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消灭
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公司上市系列监管规定有些虽属于部门规章性质,但因经法律授权且与法律并不冲突,并属于证券行业监管基本要求与业内共识,并对广大非特定投资人利益构成重要保障,对社会公共利益亦为必要保障所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股权代持类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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