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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显名的程序性要件对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提出异议,是指对其在公司经营中行使法定股东权利而言,仅是反对其显名的要求或者不承认其股东身份,不构成提出异议。另,现有显名的程序性要件规定过于刚性,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取消股权对外转让中其他股东同意的背景下,本文建议对此予以柔化,仅作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四种情形不再要求程序性要件。
实际投资人未提出“显名”诉求情形下,法院可否基于其实际出资的事实直接认定为“实际股东”
资本显著不足时股东对公司的借款为劣后债权公司进入破产程序,通常情况下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应平等受偿,但在公司注册资本显著不足,无法支撑公司运营,股东不是充实资本却通过借贷方式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公司债权人,即将股权投资转化为债权投资,显然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应将股东债权列在普通债权之后受偿,这样既未剥夺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保障了股东的受偿权,又保护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判决中关于返还股权的判项能否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中关于“案涉股权归××所有”的判项,只能解读为系针对股权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所作出的确认,并非对案涉股权归属的确权。因此,该民事判决的生效,并不能直接产生股权变动的效力,当事人仅得因该民事判决而要求义务人返还股权。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的轻微瑕疵应如何认定?公司决议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质是将多方股东或董事的意志,通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转化为公司意志。只有决议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此种转化才视为有效。实践中,由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等存在一定的瑕疵,决议的效力往往受到影响。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及法律后果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因违背证券市场的基本交易规范,损害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无效。协议虽无效,但购买股份系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投资款亦用于认购并转化为上市公司股份,故协议双方仅能就投资款的现实价值进行分割,不能要求返还投资款。
浅析进行重整模式选择的路径及注意点以股权价值为判断标准,可以将重整模式分为:(1)资不抵债型;(2)资能抵债型。在该步骤下,重整的主导方应该根据破产企业的清算价值与重整成本,初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进而决定企业是否要执行破产重整。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案件的审查思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应强化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对权利人进行救济的意识,区分公司被注销的时间节点,通过诉前公司被注销时支持权利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诉中公司被注销法院未查清事实时纠正错误生效裁判、执行中公司被注销时履行执行活动监督职能的方式,提供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时对权利人救济的最佳路径。
最新民营企业十二种常见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结合近几年民营企业刑事犯罪的状况,下文总结出民营企业可能涉及的十二种刑事罪名及立案标准,这些罪名包括:串通投标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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