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与乙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2日,乙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王某、杜某、陈某某出资额分别为90万元、5万元、5万元。2013年3月8日,三股东分别通过银行转账90万元、5万元、5万元至公司临时存款账户。2013年3月20日,该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被一次性转出。2014年7月17日,乙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各股东的出资额及增值额分别为王某900万元、增资810万元;杜某50万元、增资45万元;陈某某50万元、增资45万元。2014年7月16日,三股东将增资部分通过银行分别转账810万元、45万元、45万元至公司账户。当日,上述增资款900万元分两笔全部转至丙公司。甲公司因乙公司欠付其运费而提起诉讼,甲公司诉讼请求:乙公司支付运费,各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成立后注册资金发生异常转移,王某、杜某、陈某某未就两次全部转走公司注册资金的事实作出合理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行为应认定为抽逃出资,应对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维系的核心,抽逃出资是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实践中,有的股东采取各种方式从公司取回财产,这些行为往往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主要包括:(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在具体认定抽逃出资行为时,法院应当注意把握该行为是否对公司资本的侵蚀这一要素,并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过错程度及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角度综合分析。为了保障公司资本的稳定与维持,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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