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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决专栏简介

经典判决

  • 非本村成员购买村集体土地住房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已履行,主张《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不予支持
    日期:2021-04-09 点击:169次

    非本村成员购买村集体土地住房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已履行,主张《安置补偿协议》无效不予支持时必须以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为前提,因此对此类房屋的安置补偿主要由双方在自愿协商基础上通过协议方式解决。鉴于案涉《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自愿情况下签订且已经得到履行,当事人的安置补偿权益已经得到保障,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其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 汽车消费类纠纷典型案例
    日期:2021-04-04 点击:729次

    汽车消费类纠纷典型案例2021年3月15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介绍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情况、介绍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民四庭庭长杜岩,副庭长李雪、赵银豪,法官孙盈,法官助理张洁云加发布会,主持人是二中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谁所有
    日期:2020-05-08 点击:63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孙建国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秦宗孝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秦宗孝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孙建国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秦宗孝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孙建国所出卖给秦宗孝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

  • 疫情期间的“诉讼”如何进行
    日期:2020-03-07 点击:944次

    疫情期间的“诉讼”如何进行在线诉讼已成为疫情期间推进诉讼程序的重要方式,但不得强制适用。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又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如何推进“诉讼”的继续进行?北京盈科律所张印富、潘建华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先是拒绝在线审理,后被冻结银行财产,随即同意在线审理,并很快审理结案,及时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 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1-28 点击:288次

    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云南xx公司、深圳绿爱公司侵犯王某肖像权的时间、范围及违法使用王某肖像权的目的,王某请求云南xx公司、深圳绿爱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过低,本院予以调整。综上所述,王某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他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卢琼诉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3 点击:268次

    卢琼诉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客运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原告主张护理费39999元,其计算依据为原告配偶王勇自2014年1月10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间因护理原告而产生的误工费用,并提交其配偶王勇的劳动合同书、误工证明及王勇名下交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为证。被告认为数额过高,且应当扣除其垫付的护理费1430元。

  •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支、王海霞、王海龙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
    日期:2016-09-23 点击:333次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支、王海霞、王海龙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9-23 点击:741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太平洋财险石家庄支公司是否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对张利利、张翠云、李春梅、张嘉晨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太平洋财险石家庄支公司赔偿张利利、张翠云、李春梅、张嘉晨的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张嘉晨的生活费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 彭运林诉黄司球、长沙文景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08-28 点击:224次

    彭运林诉黄司球、长沙文景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欠条“债主”为曾用名 证据有力获法院支持
    日期:2015-11-30 点击:184次

    欠条“债主”为曾用名 证据有力获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高某持有该公司出具的欠条,且高某提交的户籍证明信可以证明其曾用名为高小某,故其请求该公司支付货款460 000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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