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痴呆症对老人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需经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定。
案件:孙某1等与叶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民终708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滕某7的病历记录,滕某7作出公证遗嘱时患有老年痴呆症,老年痴呆症对滕某7行为能力的影响程度需经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评定。法院在诉讼中委托鉴定机构对滕某7订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检材不完整,缺少鉴定时间节点的精神科专科检查(如精神状态、记忆、智能状态的测评等),无法对其订立公证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为由不予受理。滕某1提交的《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由其单方委托,出具单位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且评定滕某7系重度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判断的依据系首钢医院2005年9月29日住院病历及2016年10月29日五里坨医院住院病历,此两份病历已涵盖在法院向鉴定机构提供的检材中,故《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的结论依据充分与否存疑,法院对《法医精神病专家意见书》的结论不予采信,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滕某7作出公证遗嘱时欠缺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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