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伏某、张某、沈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中,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基本案情】
2018年,被继承人张某某以个人名义与天津某银行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借款55万元,以其名下个人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后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张某某因病去世。2020年,因借款到期后未能全额还本付息,天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张某某的继承人伏某(张某某之妻)、张某(张某某与伏某之婚生女,张某某去世时为5周岁)、沈某(张某某之母)诉至法院,要求在涉案房产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伏某、张某、沈某在继承的其他财产范围内对张某某欠付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某与原告天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故张某某继承人对张某某所欠天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但鉴于张某系未成年人,根据查明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伏某的收入能力及从利于保障张某受教育及生活来源的实际情况考虑,认定在张某某的遗产中优先为张某留存自张某某死亡至张某成年的生活费用151000元,剩余遗产再行负担债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遗产,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该条确立了遗产必留份制度,系为维护继承人生存权,为其生活需要保留必不可少的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某欠付银行贷款,且该债务设立了抵押登记,由于被抵押房屋价值并不高,如果优先偿还债务后剩余的金额极少,且被继承人张某某其他遗产价值亦较低,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虽有母亲抚养,但其母收入有限,如上述房屋被执行后,母女俩生活将难以为继。经综合考量上述案件情况,法院依法认定优先给张某留存必要的遗产,剩余抵押房产变现价款再行清偿欠付银行债务。案件裁判结果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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