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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营销承诺可做跃层 业主装修被叫停求赔偿被驳回很多商业办公用途的房屋都会被设计成LOFT户型。这种一般是层高在5米左右的小户型,面积在30-50平方米。由于可以分割成两层,实际使用面积就可以达到销售面积的近两倍,因此销售时开发商往往会使用“买一送一”的宣传方式。但是,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部门联动 完善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通知》,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擅自内部加层、增加建筑面积的不予规划验收合格。因此,内部加层建设LOFT户型,一方面要在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前提下,另一方面还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方可进行。
改变房屋布局,能否撤销购房合同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和实地查勘房屋查明,刘某在房屋出售前根据自己的生活居住功能需求,对这套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将原先的厨房改造为卫生间,房屋下方的车库(建筑面积52平方米)改造为厨房和影音室,花园内搭建了楼梯连接车库和一楼房屋,改造后的厨房无法接通煤气管道,无规范的排烟管道。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双方未就厨房无法使用天然气的问题进行过磋商。
2022年如何打“借条、欠条、收条”+注意事项借条,是借款人书写并向出借人出具的用以记载和证明彼此之间借款的书面凭证,它所记载和证明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亲笔书写的借条,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金钱借贷关系(如果是小额借款则可以直接认定借款的成立,如果是大额借款至少可以认定双方有借贷的合意),书写借条的人就负有按借条上所写的数额、利息及还款时间等记载向借条持有人(贷款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法发〔2022〕2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是违法借贷行为,合同当然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的能动性,促进提升市场经济活力。弘扬契约精神,具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利用中小微企业处于危困状态或者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中小微企业请求撤销该合同的,应予支持
“职业放贷人”的陷阱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职业放贷行为怎么辨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21条规定: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公司法人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需承担还款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医美”出事故,该如何维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小玲与医疗美容机构虽然没有签署书面服务合同,但小玲实际交纳了医疗服务费用,美容机构提供了医疗美容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
未按约定先开发票,可以拒绝付款吗合同相对方供应货物、加工定制产品、提供广告服务和支付价款或服务款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仅仅是合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与支付合同款的主要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不具有对等关系,故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合同款。在我国的商事交易中,并未将“先开票后付款”作为规范的交易习惯。
花上万通过培训公司“买”学位,没成想退费,法院会咋判《民法典》第148-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花钱买文凭”的服务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属无效合同,且学员自身也存在过错,其因合同无效遭受的损失无法要求对方赔偿。即使学员获取了相应学历学位证书,也会因不符合《普通高等教学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获取学历证书条件而被撤销,得不偿失。
职业放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关于职业放贷行为的认定,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53条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为为职业放贷人。”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规定了情节严重的职业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将职业放贷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职业放贷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营业性三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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