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的陷阱
很多人都有“手头紧”的时候,有的人会选择民间借贷的方式缓解资金周转需求,以解燃眉之急。但当你遇到出借人的包里揣着一打格式借款合同,借款十万实际到手九万,借款合同中还约定了高额利息,出借人作为原告在法院提起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这些情况时,要注意了,也许你是遇到了“职业放贷人”。
1、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2、职业放贷行为怎么辨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第21条规定: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3、职业放贷行为有哪些特点?
营业性和营利性!
营业性是指: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
营利性是指: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
4、职业放贷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借贷合同无效
与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
但借款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借款人不需要还款了!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肯定不会被法律保护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损失,一般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021年10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为3.85%。
2、“职业放贷人”可能被判刑
(1)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认定标准是: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2)非法经营罪与其他金融类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有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的,可能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应当与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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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强行索要,非法经营罪加重处罚,或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若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的,应当与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
(4)加大了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打击力度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时,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相关规定中数额、数量标准的40%-50%确定。
在此提醒大家注意,资金拆借一定要自觉远离非法借贷!如果已经遭遇“职业放贷人”了,要注意搜集证据,以证明其存在职业放贷行为,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以免掉进“职业放贷人”的陷阱,支付高额利息或者遭受更严重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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