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一分六厘,是年利率16%还是1.6%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7日,刘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付某借款50 000元并约定年利率16%,期限1年。
借款到期后,刘某未归还,要求继续借用。双方将未还利息和本金一并计算在内,付某又另外拿出一笔钱,一共凑成100 000元,重新借给刘某,双方约定利息按年息一分六厘计算,期限2年。
2015年10月20日,刘某又向付某借款200 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一分六厘计算,期限2年。
此后,刘某陆续向付某还款205 000元,但剩下的借款和利息,到期后付某多次催要,仍然没有结果。最终,付某将刘某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某归还原告付某借款95 000元;
二、被告刘某支付给原告付某借款利息(本金以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本金以2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与第一项同时付清。
付某不服,明明是16%的年利率,怎么会变成了1.6%?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刘某归还付某借款本金264 080元;
三、刘某支付付某借款利息4 000元;
四、刘某支付给付某借款利息(本金以264 08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计算),与第二、三项同时付清。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对2015年10月20日约定20万元借款利息按一分六厘计算,该利息是否约定明确产生较大争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刘某与付某在2015年7月27日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利息按照年息一分六厘计算,该约定未超出法律规定。刘某与付某在2015年10月20日的借条中,双方虽然约定利息按照一分六厘计算,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考虑到两份借条形成时间间隔较短,根据利息约定的内容结合交易习惯,应当认定当时原、被告双方形成借条时,对利息的约定为年息一分六厘。
其次,对于年息一分六厘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场合,如果意思表示需要解释,那么首先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合同文本所运用的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载体,在进行合同解释时,应当优先依据文本,对当事人的词句进行解释,也即文义解释在合同解释方法的次序上具有优先性。在理解词句所具有的含义时,可以借助辞典、交易习惯以及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识予以确定。[1]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某一专业领域时,应当结合该专业领域的术语对其合同文本所使用的词句进行理解。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写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利率“分”的解释:“分,利率,年利一分按十分之一计算,月利一分按百分之一计算”;关于“厘”的含义:“厘,利率,年利率一厘是每年百分之一,月利率一厘是每月千分之一”,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和已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年息一分六厘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年利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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