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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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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房地产转让缺乏登记时的效力
    日期:2015-01-14 点击:196次

    论房地产转让缺乏登记时的效力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土地物权变动的要件,而非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就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 两种观点的巨大差别导致法律实践的混乱和人们在面对此问题时的手足无措,统一而合理的法律规则成为人们十分迫切的需求。本款规定就是这种需求的一种积极的回应。

  • 原告的配套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日期:2015-01-14 点击:222次

    原告的配套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关于原告以公函证据主张被告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一节。虽然新产品的购买方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在使用产品过程中提出油泵存在问题,但由于该新产品需要多方面的相互联动支持,在没有进行技术鉴定的情况下,简单将某一部分设备出现的故障认为是产品质量问题,该结论的证据不足。

  • 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
    日期:2015-01-14 点击:207次

    举证、质证、认证规则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中的运用该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不予采纳的理由为:在庭前证据交换中,被告方认为该证据的内容证明不了原告曾向被告主张债权,而且被告公司根本就没有周振民这个人。本合议庭曾告知原告补充其他证据对该证据予以佐证,但原告未能对该证据予以补强。本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所以决定不予采纳。

  •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
    日期:2015-01-14 点击:266次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之我见主张保证保险为保证担保的意见认为:保证担保应当有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也是三方当事人;保证保险依附于主债务合同,有从属性;保证保险承担的也是履行保证责任;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保证人,保证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提供的担保。此即保证说。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讨论
    日期:2015-01-14 点击:277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讨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实际施工人(包括转承包人、分承包人和资质借用人)参照施工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只收缴非法中间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其约定的非法所得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采用依法予以处罚的方式处理),在重点打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行为、扼制其蔓延趋势的同时,充分保护各类实际施工人的利益。实际上,如果结合《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理解《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即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日期:2015-01-14 点击:922次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容易产生不同理解。从法条上看只在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及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在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和保险人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 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进行了债权申报,是否可同时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还款及抵押担保责任
    日期:2015-01-13 点击:5830次

    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进行了债权申报,是否可同时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还款及抵押担保责任债权人在连带责任保证人破产程序中进行了债权申报,此后又依约要求主债务人承担还款及抵押担保责任,虽然对于主债务人的诉讼发生在后,但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首先确定主债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和抵押担保责任,剩余未能受偿债权再在保证人破产程序中受偿。

  •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5-01-13 点击:638次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基于公司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一体移转给受让人的民事行为。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利及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该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要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其就具有股东身份,同时也就相应拥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 开发商因政府部门变更规划而未履行在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应否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日期:2015-01-13 点击:559次

    开发商因政府部门变更规划而未履行在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义务应否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即是说不能将恒辉公司是否遵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恒辉公司的该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等同起来,这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南京市浦口区建设局审定批准恒辉公司变更后规划方案的行为,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建设局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恒辉公司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 债权人对未办理抵押登记即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具有过错时,应当在此过错范围内相应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
    日期:2015-01-13 点击:1816次

    债权人对未办理抵押登记即不能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具有过错时,应当在此过错范围内相应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未办妥抵押登记与保证人不能解除保证责任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按照法院酌定的债权人对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过错责任比例,相应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判决对如此认定的理由没有详述。笔者认为:这是一种由于债权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对保证人的不真正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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