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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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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办完过户手续,这时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
    日期:2016-09-08 点击:330次

    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办完过户手续,这时双方还能解除合同吗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 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
    日期:2016-09-08 点击:207次

    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时,该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就是所谓的“地随房走”。

  •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日期:2016-09-08 点击:438次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
    日期:2016-09-08 点击:353次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又签订合同并交付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第二个合同无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
    日期:2016-09-08 点击:270次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
    日期:2016-09-08 点击:328次

    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进行登记备案,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时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6-09-08 点击:310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时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6-09-08 点击:260次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日期:2016-09-08 点击:309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意外事故而使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就此问题的不同情况分别作了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日期:2016-09-08 点击:214次

    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受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一,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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