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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如何管控职业放贷不仅充斥着高利牟利现象,而且一些放贷人往往在诉前采取过恐吓、高音喇叭讨债、跟踪甚至喷漆、拘禁等非法索债手段。当这些案件进入到诉讼执行程序后,法官和执行人员的形象就非常尴尬,稍有不慎就被当成职业放贷人的“保护伞”,长此以往,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必将受到严重损害。
仅有转账凭证是否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到底该如何认定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借名贷款的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向借款合同上的当事人,即名义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名义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另案处理。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本金应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的法律效力认定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朋友之间借用信用卡的效力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消费者办理的健身卡能不能退会员协议约定的“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所缴纳的费用概不退还”是否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仍有待商榷,应根据双方协议的具体内容综合加以认定。法律应优先尊重双方已经形成的契约关系,只有当合同内容确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的时候,才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调整社会生活中的次序。如果会员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违约条款,那么应该优先依据协议的内容来解除合同。
法院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裁判规则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具有证据单一性、当事人关系特殊性、诉讼表现异常性等特征。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经初步审查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要严格审查当事人自认,慎用诉讼调解,同时应加强法院职权调查,必要时应追加相关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
应收账款质押后,付款人未经质权人同意向出质人付款之行为能否对抗质权人的质权付款人对于应收账款质押事实已经知晓,质权人未直接通知付款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应收账款质押的设立也并未侵害付款人权益。作为被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应受到质权效力的约束。在质权设立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仍向出质人付款的行为不能对抗质权人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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