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合同律师团队违约损害赔偿专栏:北京合同律师,合同纠纷律师代理,房产律师诉讼,北京房产纠纷律师,房产律师咨询,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纠纷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律师咨询,房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法律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二手房纠纷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房产律师在线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二手房买卖律师,工程承包违约责任,物业管理纠纷律师,加工承揽违约损害赔偿,服务合同纠纷律师代理,违约金违约责任承担等。
“一物二抵”,变卖后如何进行清偿“一物二抵”或“一物多抵”,即一项财产给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作抵押。此时,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得到的价款如何分配,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问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时,对其他担保人有影响吗债权人放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权时,对其他担保人是有影响的。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抵押物价值损耗,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吗当抵押人的行为使得抵押物的价值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受损价值相当的担保,当债权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如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増的建筑物算柢押财产吗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合法吗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由此可见,债务到期前债权人是不能与抵押人签订债务人到期不还款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协议的,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享冇优先受偿的权利。
房子抵押后被出租,抵押权人得到房产后有权要求承租人搬出吗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明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此可见,将已出租的房子抵押,如果租赁在先,抵押在后,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不能要求承租人搬出。
哪些财产不能被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哪些财产可以被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保证人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什么是连带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也为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屡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侦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