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所有权保留是分期付款买卖中常用的交易方式,目的是为了担保出卖方债权的实现。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形下,出卖方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方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在购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合同义务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方所有,在购买方违约时,出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此情况下,出卖方仍是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但自车辆交付时起,出卖方除在购买方违约情形下对车辆有权取回外,不再实际占有、支配、运营已交付的车辆,购买方对机动车辆的运行进行实际控制、享受机动车辆运行利益,因此车辆运行的风险也应由购买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也肯定了这一结论。
擅自驾驶,是指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车辆。一般情况下,擅自驾驶行为人与所有人有特殊关系,例如父子、雇用关系等,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存在管理或保管的过失,该机动车所有人应该与擅自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不存在管理或保管的过失,基于车主在事故发生时既不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也不享有运行利益,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盗窃这一非法行为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其中断了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运行支配,也切断了其对车辆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盗窃驾驶者支配车辆运行的结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日本判例学说中,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过失或瑕疵作为承担赔偿义务前提。笔者认为这一经验值得借鉴,不但可以加强机动车所有人对车辆管理责任感,预防和减少机动车交通事故,也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当然管理上过失的认定就显得很重要,最典型的是未锁车门或未取钥匙而离开。
租用关系以有偿的特征明显区别于借用关系,尤其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专门的机动车辆租赁行业,其目的在于满足无车者使用车的方便,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自己也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因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承担一定的责任。 车辆实际运行过程中,附带的驾驶员接受承租人直接指示、控制,按承租人要求提供服务,直接利益由承租人享有,因此作为机动车辆运营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租人应当为交通事故直接承担责任;但另一方面,驾驶员也是受出租人指派为承租人服务,其本身是职务行为,目的是为出租人之利益,基于这种雇佣工作关系,出租人也应当对其驾驶员职务行为所致后果负责。
承包与挂靠均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形式,但承包关系中,发包人投资取得车辆所有权,承包人通过上交承包费取得经营权。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标的物的支配权表现得更为明显,承租人只享有车辆的临时使用权、支配权,使用期限一般比较短。根据“二元控制论”,车辆承包或租赁经营中发包方或出租方仍然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应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对于承包人或承租人,直接控制着车辆,通过车辆营运获取利润,更应认定为责任主体。
挂靠经营是私人将车辆登记在有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其名义进行运营,并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笔者认为确定被挂靠单位为赔偿人理由如下:一方面被挂靠单位根据政策规定和挂靠合同从挂靠关系中收取管理费用,实际上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了部分运行利益。另一方面,就运行支配力而言,被挂靠单位对挂靠人享有选择权并具有防止事故发生的监督职责,从而实现对车辆的间接支配。但由于其对挂靠车辆并不具有直接控制权,不应成为单独的赔偿人。而应与车辆实际所有人共同承担责.
机动车驾驶员作为受雇人时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是行为人,但机动车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是机动车所有人,应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驾驶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已经明确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区别。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人与行为人是同一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此时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不具有转承性。机动车驾驶员既是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驾驶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的人身损害已达伤残程度。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特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委托伤残鉴定申请。并请向申请人介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供申请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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