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反对对车辆减值损失进行赔偿。持该意见的理由主要是:第一,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对其进行赔偿,缺乏事实依据;第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定该损失的数额是一个异常困难的问题,车辆减值损失很难予以分类量化,为避免对其查明的困难,可选择的方法就是不将其列入赔偿的范围;第三,因车辆受损已经得到修复,损失基本得到弥补,因此对减值损失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后对车辆进行修理的目的是恢复原状。受损的车辆虽可修复具备原有的使用功能,但其价值却无法完全恢复,更无法使受损方置身于事故从未发生的心理情境中,严格的讲,“修复”无法尽善尽美的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只有以金钱赔偿的方式对赔偿权利人的利益予以补救,才能尽量降低交通事故对其造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坏的车辆、物品等丧失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而造成的损失。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应按照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即损失了多少就赔偿多少。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毁损,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利益就会获得。对间接财产损失,需受损方举证证明其可期待利益确实遭受了损失,而对于造成的间接损失超出合理预期的部分,一般不予赔偿。
例如在一起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中,被告为了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声称车辆经过修理,更换了大量零部件,车辆不仅不会贬值或减值,而是增值了,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该诉讼请求。种说法有无道理呢?
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减值损失费,司法界对此认识和处理方式不一。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可看出如果肇事车辆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且不是免责事由时可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用的约定来承担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而对于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则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如果按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向受害者赔偿的话,应按照通常的意思去理解,即该赔偿义务应该由肇事责任人单独承担。
对于营运车辆法院一般不宜采取扣押措施,可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裁定不准车主变卖等措施,从而使诉辩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保护。在实施保全的过程中,扣押了营运车辆,必定给营运车辆造成一定的损失。那么,营运车辆的车主如何主张权利,向谁主张权利,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首先,因申请人的过错(一般诉讼结束后,申请人败诉),导致营运车辆的损失,应由申请保全的申请人赔偿,再者,由于申请保全的申请人的申请,并已提供了担保,某法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扣押)措施,从程序到实体均无违法性,这种情况营运车辆的车主不应主张赔偿损失。第三,如果某法院采取扣押措施后,营运车辆的车主积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某法院应迅速裁定解除扣押,减少营运车辆的损失,否则,过错责任应由法院承担,营运车辆的车主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由某法院作为赔偿主体,从而使营运车辆的车主依法获得赔偿,实现其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营运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被损车辆在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人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有关停运损失法规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判断是否为可得利益,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已经预期或者能够预见到的利益;二是必须可以期待、必然能够得到的利益;三是必须为直接因违法行为所丧失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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