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车辆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01-08 点击:966次

    车主与停车场间是否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首先要明确在车主停放车辆时,双方是否具有订立车辆保管合同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当车主将车辆停放进停车场时,双方就明确约定建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双方的法律关系就非常明确了。但通常情况是车主在停车时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来表明其意欲与停车场建立何种法律关系(有时甚至是一言不发,比如车主将车辆停进无人的自动控制停车场),而车辆一旦丢失,车主与停车场双方就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的主张往往不一致,所以法官必须对双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 停车场与车主法律关系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日期:2012-01-08 点击:927次

    当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后,往往主张自己与停车场间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而停车场则主张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并不存在。法官在进行分析与认定时,常常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 停车场与车主间的法律关系的类别
    日期:2012-01-08 点击:1479次

    车主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丢失后,往往将停车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车场承担车辆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案件近来在各地出现多宗,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其也不乏讨论。法院要处理此类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从已审结的案件的判决书来看,法官认为车主与停车场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类: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日期:2012-01-08 点击:1213次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问题,是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所须面对的最实际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与相似罪名的区别;二是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如何适用。笔者就这两方面问题展开论述。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分析
    日期:2012-01-08 点击:638次

    《刑法》第133 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然仅此规定实在过于笼统含糊,运用时也更为棘手,这就成了许多交通肇事案件如何解决的关键。

  •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名性质分析
    日期:2012-01-08 点击:419次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肇事本身的特点,因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与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例也尤为常见,其危害性、社会影响更为严重。因此,除了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以及逃逸行为的性质上进行探讨之外,更有实际价值和意义的便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的探讨。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日期:2012-01-08 点击:482次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作为行为,对其认定则不能象交通肇事行为那样,视为过失犯罪,而应从严把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的这一规定是责任认定的根本依据,但具体认定时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形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日期:2012-01-08 点击:333次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性质的认定是把握该行为的关键所在,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人主观恶意分析及责任认定有积极意义。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性质被认为是不作为。认为行为人具有保护现场、救助伤员的义务,却不履行义务,选择逃逸,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笔者认为,从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对被害人人身、财产保护的角度来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为实际是积极的,具有主观的恶意,应属于作为而非不作为。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日期:2012-01-08 点击:1019次

    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概述
    日期:2012-01-08 点击:507次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导致严重后果后不尽法律义务,反而自行离开现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并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