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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被保险人可以成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日期:2015-03-09 点击:533次

    被保险人可以成为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被保险人成为受害人时是否可以成为第三者,要视其对机动车的控制情况而定,本案中,被保险人不在车辆之上,其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故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当担责吗
    日期:2015-03-09 点击:296次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应当担责吗出借自己的车辆时一定要谨慎,要检查借车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危险驾车的情形,并确保机动车各项安全指标达到安全标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可能面临与车辆使用人一并承担事故责任的后果。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之同时起诉时的赔偿问题
    日期:2015-03-07 点击:225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之同时起诉时的赔偿问题交通事故后,因为事故中受害人所受的伤情不一样,其治疗过程也会有长有短,当部分受害人提起诉讼,而其他未放弃权利的受害人尚在治疗,损失暂无法确定的时候,案件应中止审理,待其治疗终结后一并审理。部分经济特别困难的受害人急需抢救治疗费用的,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解决,但执行的比例应与其他受害人协商确定。

  • 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技巧及赔偿范围
    日期:2015-03-07 点击:295次

    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起诉技巧及赔偿范围医疗费:指身体受到侵害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能够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赔偿。

  •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疑难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3-07 点击:235次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疑难问题与对策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实务解析
    日期:2015-03-07 点击:306次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案件实务解析同一赔偿权利人因同一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同一诉讼中行使完毕。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不行使某一项目的请求权,在诉讼终结后又再就此赔偿项目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 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
    日期:2015-03-07 点击:220次

    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疑难问题为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化解侵权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在审判实践中,该法生效前的一些老问题以及实施后遇到的新情况,使得适用该法在适用的操作层面也有一定难度。本文以洪江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办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依托,欲从案例着点,浅析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赔偿权利主体、城乡赔偿标准、商业保险能否在侵权案件中一并判决等问题,以提升基层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能力,切实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为民司法。

  •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问题
    日期:2015-03-07 点击:228次

    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主体问题机动车所有人依据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的约定将车辆租给承租人或借用人后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承租人或借用人单独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出租、出借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共同诉讼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5-03-07 点击:505次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共同诉讼问题的探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过程中,法院把未起诉的当事人列为共同原告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而在法律关系上,因一个交通事故侵权行为造成多名受害人损害的案件中,多名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从此也可以判断他们之间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综上,法院可以适用普通共同诉讼,列举所有受害人为共同原告,进行合并审理,同一审理之后,分别判决。

  •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问题研究
    日期:2015-03-07 点击:240次

    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金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问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下简称交强险)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赔偿金额按所负责任的不同而扣除不同的免赔率。如果未参加商业三责险的,则需由致害人与受害人按照各自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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