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驾驶人作为车辆的操作者,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害,其操作行为本身是损害产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不因驾驶人物理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即不论驾驶人于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都无法改变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原因的事实。机动车驾驶人因本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自身损害,该驾驶人不能成为自身过错行为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赔偿,即同一法律主体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
如何才能确认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需要注意保留哪些证据。虽然小赵和文化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小赵提交的证据情况看:从主体上,小赵与文化公司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从用工管理上,文化公司为小赵指派工作任务,对小赵进行日常考勤管理,小赵亦需遵守文化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且文化公司也按月向小赵发放较为固定的报酬;小赵从事的工作也属于文化公司日常经营的组成部分。故本案中应当认定小赵受文化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
楼上的乱扔东西判刑加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偷偷加“料”的保健糖果我国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此告诫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换来的终将是法律的严惩。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来路不明的保健品要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以免损害身体健康。
购买宠物布偶猫后致“原住猫”生病,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吗若要购买猫狗,需做好以下三件事:1、选择有资质的宠物店,要求商家出具宠物健康检测报告,并在交易之前,明确约定双方的相关责任;2、购买猫咪时要确认宠物安然无恙,最好先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不存在疾病或者其他隐患,特别是发现猫咪有异样时更要如此,不可心存侥幸;3、保存好购买合同、支付凭证等,以便维权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
多次迟到遭辞退,法院说应综合全部证据认定员工出勤情况为还原真实的法律事实,作出正确的裁判,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其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擅自查看公司高管邮件被辞退,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只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无过失辞退劳动者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中该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微信群抱怨工资少发遭辞退,怎么办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就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或向劳动者告知,规章制度内容合理合法,劳动者确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等事实进行举证。用人单位对上述任一要件事实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其解除行为即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被通知走人,法院判需支付30日工资赔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除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外,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可按所在省市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按照北京市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每延迟1日应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行为人履行了其作为值班医师的职责,诊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构罪,行为人履行了其作为当日值班医师的职责,其诊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同时,病人死亡后没有进行法医尸检,没有进行病理诊断,死亡原因不明,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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