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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日期:2023-04-04 点击:86次

    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仍拒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关乎民生。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侵犯劳动者个人的财产权益,还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报酬具体体现为: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跑、藏匿,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或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 女子踏入明渠排水沟摔伤,公园被判不担责
    日期:2023-04-04 点击:118次

    女子踏入明渠排水沟摔伤,公园被判不担责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的四个要件分别为侵害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前提是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就本案而言,小张以遗址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经法院查明,遗址公园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排水沟为明渠,且该种设置形式是前人设计,遗址公园仅有维护、修复的责任,无权更改,故遗址公园对排水沟的设置无过错,小张要求遗址公园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

  • 练习“空中瑜伽”摔伤致残,健身房有责任吗
    日期:2023-04-04 点击:50次

    练习“空中瑜伽”摔伤致残,健身房有责任吗健身房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开办的瑜伽课程上,学员王女士在尚未从高空吊绳瑜伽上安全下绳的情况下,教练即转身去辅导其他学员,该行为本身已经足以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健身房作为专业健身机构,对于健身者来说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对健身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适当安全的健身场地,专业健身教练等,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健身活动时,应当控制学员人数或者增加教练人数,以保证教练能更好地照顾到学员。

  • 车主明知驾驶人酒驾未予劝阻,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3-04-04 点击:153次

    车主明知驾驶人酒驾未予劝阻,要承担责任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酒驾入刑已十年有余,但醉酒驾车仍时有发生。驾驶人通常抱着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出现问题,但殊不知事故近在眼前。事故责任的承担并非仅是驾驶人一人的事情,作为车辆所有人,如果明知该情况而任由其驾车,也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公司与挂靠人聘用司机没有劳动关系,仍应承担工伤责任
    日期:2023-04-03 点击:59次

    公司与挂靠人聘用司机没有劳动关系,仍应承担工伤责任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下夜班后回宿舍睡觉期间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日期:2023-04-03 点击:81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结合《公司工作两地生产运行与休息模式》《职工死亡经过报告》、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现场查看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职工系下小夜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猝死,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死亡,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 交强险项下追偿权的行使规则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
    日期:2023-04-03 点击:138次

    交强险项下追偿权的行使规则及“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交强险项下的追偿权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宜随意进行扩张性解释。驾驶证有效期内驾驶人身体状况不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享有交强险的追偿权。

  • 为多获赔偿款伪造误工证明,罚款10000元
    日期:2023-04-03 点击:83次

    为多获赔偿款伪造误工证明,罚款1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并无正式工作,靠打零工或务农维持生活,为获得更高的赔偿金,甚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干扰司法,一旦查实,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 用人单位怠于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后果自负
    日期:2023-04-03 点击:99次

    用人单位怠于为劳动者申报工伤后果自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甲公司虽为王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甲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即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故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到社保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相关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负担。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快速地为劳动者申报工伤。企业不能因为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待遇的给付责任,因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申报工伤不及时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且即使超过30日,用人单位也应配合劳动者办理工伤申报及认定的手续,减轻自身赔偿的风险。

  • 出售存在缺陷的二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售者应承担按份责任
    日期:2023-04-03 点击:120次

    出售存在缺陷的二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售者应承担按份责任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经营者违法销售超标电动车的情况。而超标电动车往往存在产品缺陷,从而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损害扩大的风险性;同时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又未以机动车驾驶标准操作车辆及采取防护措施,再次加大了肇事车辆的不合理危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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