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出现考核不合格甚至是不胜任工作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重要参考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钱某为改善上眼睑组织缺失的凹陷及瘢痕粘连,看到韩某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宣传内容,便前往韩某所在私人诊所进行整形手术。术后,钱某认为整形手术没有达到事前宣传和承诺的效果,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韩某在其个人公众号上进行虚假宣传。
外卖骑手与劳务外包公司形成雇佣关系的情况下,骑手在履职行为过程中致人损害,受害人同时起诉骑手、劳务外包公司要求赔偿的,劳务外包公司承担雇主责任,先行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劳务外包公司承担前述赔偿义务后,可依法向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骑手进行追偿。
孙某在前一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未到期的情况下,前往保险公司同时投保下一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亦于同日向孙某收取了保险费并生成保险单。但是保险单上两个险种的保险期间起始日却并不一致,机动车商业保险于投保次日零时生效,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却于投保后十五日后生效,导致孙某的机动车在两个年度的保险期间存在“空白期”,处于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的状态,无法有力保障在此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发货义务的完成与否需要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来判断,不能简单地以买方未收到货物即判定发货义务未完成,而是需要结合货物未签收的原因进行综合判断。若是由于买家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收货,则平台完成了发货义务,不承担发货未成功的责任,该责任由买家自行承担。
上班时间外出抽烟被车撞伤,法院:吸烟是为了提神,属工作原因范畴,工伤
他人违法建设院墙影响通行,合法权利人直接推倒该违法建筑是否属于自力救济范围只有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不及时采取自救行为,事后权利无法或难以实现,且采取自救的方式要恰当,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第三人修建院墙的行为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通行,但没有侵害的紧迫性和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不可逆转性,并未达到需要上诉人采取自力救济的紧迫程度,上诉人可以采取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提起排除妨碍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上诉人采取直接推倒案涉院墙的行为于法无据。
针对律师事务所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应围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认定相关事实是否存在,进而作出决定。即人社局应就李某的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死亡是否与第一次发病有因果关系,其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作出认定,而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中并未就上述关键事实予以查明。因此,该《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依法应予撤销。
考察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的观点嬗变,过失说缺乏“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故意说有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之嫌,而混合说兼具过失说和故意说的“硬伤”。根据刑法基本原则、故意犯为原则过失犯为例外和刑法修正的精神等基本规则,基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机能和性质,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应为故意,但“严重污染环境”不是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内容,也不需要行为人有预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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