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购物退货“定制产品”如何界定
网购日渐成为市民普遍的消费行为之一,而线上交易行为仍要严格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涂某诉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不属于定制产品,隶属“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范围,支持退货退款。
2022年7月14日,原告涂某在“抖音”平台看到被告广州某公司产品广告,销售人员添加涂某微信后,涂某询问了产品性能和价格。7月19日,涂某通过微信支付预付款1000元用于购买“AR加特林”玩具,7月22日通过快递收货后,以货到付款方式支付快递人员余款7000元,总计付货款8000元,快递费由商家包邮。7月25日,涂某向销售人员提出退款退货,但销售人员以定制产品为由拒绝。当天,涂某致电广州市消费者投诉电话,当地消委会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后,通过政务短信告知涂某沟通无果,建议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随后,涂某诉请宛城区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判令退款8000元,退货并支付商品相关运费500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和销售人员在购买之前的沟通中,销售人员并没有明确告知产品不支持七日内退货退款。且该商品不属于定制产品,因购买的产品没有改变外观、形状,没有要求增加或减少其使用功能,没有提出个性化要求,只是在被告的所有产品中挑了两款。同时被告公司宣传其产品有100多种游戏,经试验只有30余种,正是因为功能不行才申请退款退货,认为被告公司明显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被告辩称,公司给原告明确约定过七天内无理由包换不包退,原告收到快递后打开看到出货单,如果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签,如果原告已经签收并付快递公司尾款,证实原告已接受七天内包换不包退的约定,且原告已打开产品售卖,因为生意不好才要求退货退款,原告要求的退运费500元也根本没有支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商品虽有扫码版和遥控版的区别,但原告对于商品型号及扫码、遥控的选择系在正常购物时对于商品规格的选择,明显不属于对商品的定作。被告举证的出货单中关于“7天无理由包换、不包退”的描述,并非在原告购买时原、被告双方的事先约定,其单方的声明对原告不发生效力。遂判决支持原告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但原告主张的运费并未实际产生,应由原告自己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作者: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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