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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及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11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保险标的物,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生命等。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
本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写明在一定的时间地点由本人或者指定他人按照票面所载文义,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据分为本票、汇票和支票三种。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出票人或者付款人与持票人之间因票据承兑等发生的争议。例如,银行对票据持有人拒付一定的金额而发生的纠纷。又如,票据是伪造的,而银行以该票据的金额支付给票据持有人而发生的纠纷等。票据支付地,即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法院管辖,既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又便于法院查清事实,及时审判和执行。因此,本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则票据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原告可以任选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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