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

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日期:2012-02-27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网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解释】本条是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
本条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未作具体规定,只是原则规定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不是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而是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行监督,总结和交流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指导本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还要审判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等。因此,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宜太多。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概括地说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案件。一个民事案件,不论发生在哪个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只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重大影响,就可以作为第一审管辖进行审判。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