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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录音、视听证据作为证据具有其特殊的优势
    日期:2016-01-17 点击:270次

    录音、视听证据作为证据具有其特殊的优势

  •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公告送达
    日期:2016-01-16 点击:568次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对下落不明的理解应从严把握。人民法院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时,须经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基层组织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方可适用公告送达。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必须是经调查、寻找仍不知其处所的情形。当然,若受送达人已被依法宣告失踪的,则可直接适用公告送达。

  •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转交送达
    日期:2016-01-16 点击:823次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转交送达的对象包括军人、被监禁的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转交送达的对象仅限于以上三类。

  •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邮寄送达
    日期:2016-01-16 点击:580次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邮寄送达法院专递即邮政机构开展的法院诉讼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是邮寄送达的一种。因人民法院与邮政机构之间在法院专递中系代理关系,故邮政机构的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法院专递送达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不得适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

  •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委托送达
    日期:2016-01-16 点击:591次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委托送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送达函须明确委托事项及要求(如送达时间等),写明受送达人的姓名、住址及有关情况。委托送达函应为两联,一联寄送受托法院,一联由委托法院留存并入卷备查。

  •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电子送达
    日期:2016-01-16 点击:2629次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日期的确定以发送主义为基本原则,只要受送达人明确同意该送达方式,并主动提供了相应的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设备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信息,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发送到该系统时,即视为完成了送达,而不问受送达人是否真正实际收到了该文书,受送达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送达不生效力。

  •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留置送达
    日期:2016-01-16 点击:3401次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可适用留置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向受送达人指定的其他代收人送达时,不可适用留置送达;如诉讼代理人并非代收人,向其送达时,亦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直接送达
    日期:2016-01-16 点击:2222次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直接送达在法定的送达方式中,直接送达是首选的、最主要的送达方式,凡是客观上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直接送达。只有在客观上无法直接送达的,才能选择其他送达方式。特别是对于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对受送达人权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文书,应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而对于调解书,更应依法选用直接送达方式。

  •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送达签收
    日期:2016-01-16 点击:1531次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送达签收适用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无须制作送达回证:一是送达行为已依法定程序与方式完成,且有其他书面证明;二是人民法院在客观上已穷尽各种送达手段仍无法获取送达回证;三是法律明确规定无须制作送达回证。

  •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送达的一般要求
    日期:2016-01-16 点击:268次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送达的一般要求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唯一法定主体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或者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的行为都不能称为送达。人民法院委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不产生送达的效力。当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递交文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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