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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邮寄送达

日期:2016-01-1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七、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邮寄送达

适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问题指引:

36.邮寄送达的基本要求。

邮寄送达时,应采用挂号信或法院专递形式寄送,并写明送达人民法院、案号、诉讼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姓名、送达地址等信息,同时应附有送达回证。邮寄送达过程中,邮件的在途时间应从期间内扣除,并以邮政机构返回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需要注意的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对此作了修正,明确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一律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37.不适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情形。

法院专递即邮政机构开展的法院诉讼文书特快专递业务,是邮寄送达的一种。因人民法院与邮政机构之间在法院专递中系代理关系,故邮政机构的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法院专递送达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不得适用法院专递邮寄送达: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38.当事人邮寄送达地址的确认。

根据《法院专递送达规定》第三条至第五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明确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拒绝提供以上信息,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除非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否则以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39.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完成的判断标准。

根据《法院专递送达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1)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2)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3)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4)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5)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6)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7)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除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情形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40.邮寄送达异议的提出与邮件的退回。

对此,《法院专递送达规定》第十条规定: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三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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