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委托送达
适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问题指引:
33.委托送达函的制作。
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委托送达函须明确委托事项及要求(如送达时间等),写明受送达人的姓名、住址及有关情况。委托送达函应为两联,一联寄送受托法院,一联由委托法院留存并入卷备查。委托送达函的具体格式(以一审案件为例)如下:
(1)首部:
①标题:××××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委托送达函;
②案号:(××××)×××字第××号。
(2)正文:(顶格书写)××××法院:
(另起一段)本院受理原告×××(名称)诉被告×××(名称)……(案由)纠纷一案,现委托你院送达有关诉讼文书。随函寄去(裁判文书形式)×份,送达回证××份,请在收到后十日内代为向×××(当事人名称)送达,并将送达回证尽快寄回我院。
(3)尾部:
①(另起一行)××××年××月××日(加盖院印);
②(另起一行)签发人:×××;经办人:×××。
34.委托送达的实务操作。
(1)委托送达仅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方可采用,“有困难”通常可以理解为委托法院距离受送达人住所较远,交通极为不便或人力成本极高等情况。
(2)受托法院一般为受送达人住所地的法院,并与委托法院应为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
(3)委托时应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须上级法院转递。
(4)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5)受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送达函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
35.不宜委托送达的情形。
(1)无法确定受送达人的地址或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2)委托法院已采用公告送达但受送达人始终未出现的;
(3)委托法院采用邮寄送达,因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的;
(4)受送达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指定代收人在委托法院辖区内的;
(5)能够直接送达或者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的。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