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之转交送达
适用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问题指引:
41.转交送达的对象。
转交送达是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转交送达的对象包括军人、被监禁的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转交送达的对象仅限于以上三类。司法实践中,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交给他人转交给普通的受送达人,此种送达方式不属于转交送达,亦违反法律规定。
42.对军人的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适用该条应注意两点:
(1)这里的“军人”仅限于现役军人。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现役军人由现役士兵(现役义务兵和现役士官)和现役军官组成。《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军人”仅指《兵役法》规定的现役军人,不含预备役人员。
(2)向现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必须通过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团以下的单位、团以上单位的其他机关均无转交资格。
43.对被监禁的人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适用该款应注意两点:
(1)这里的“监所”特指法定的羁押场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所”包括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管教队和少年犯管教所等。
(2)被监禁的人专指在上述“监所”羁押的已决犯和未决犯。
44.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转交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适用该款应注意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协调。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包括以下三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3)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45.转交送达日期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根据该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的日期并非送达日期,转交送达的送达日期应当以受送达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准。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