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不知道或不记得,是否会被认定为拟制自认
答:应区分情形处理。对于并非当事人亲历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不知”的,不能认定为拟制自认;如确系当事人亲历或者明知的事实,其陈述“不知道或者不记得”,则可适用拟制自认。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不知道或不记得,是否会被认定为拟制自认
答:应区分情形处理。对于并非当事人亲历的事实,当事人陈述“不知”的,不能认定为拟制自认;如确系当事人亲历或者明知的事实,其陈述“不知道或者不记得”,则可适用拟制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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