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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拟制自认

日期:2022-09-18 来源:- 作者:- 阅读:4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拟制自认

答: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能是默示,即诉讼代理人不适用拟制自认。理由如下:第一,基于代理制度的性质要求,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积极的意思表示方可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第二,从经验法则的角度,诉讼代理人就对方主张的事实表示沉默,可能系因不了解案情。法院若将该沉默视为自认,则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的最终目的不符。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诉讼代理人是否适用拟制自认

答:诉讼代理人的自认必须以明示方式作出,不能是默示,即诉讼代理人不适用拟制自认。理由如下:第一,基于代理制度的性质要求,代理人只有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积极的意思表示方可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第二,从经验法则的角度,诉讼代理人就对方主张的事实表示沉默,可能系因不了解案情。法院若将该沉默视为自认,则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的最终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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