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0条司法鉴定意见出具后,什么情形下司法鉴定机构补充鉴定
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二)办案机关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