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债权债务清算协议,一方请求偿还欠款的,应否支持?双方当事人因终止合伙关系而达成的债权债务清算性质的协议,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闲鱼”等二手交易平台上的卖家,实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
涉诉讼程序违反的30则最高法院裁判观点梳理,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产生的案件,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所指的“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认定为该条司法解释所称的“该案其他审判程序”。参与过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审判人员回避制度,不得再参与针对该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审判。
反诉不予受理,能否仅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中驳回司法实践中,除非法院要求当事人以反诉的形式主张权利的,应当予以立案,否则,如果当事人自己主动提起反诉,则法院在立案审查时,有可能不予受理。此时,法院只能按照本诉处理(判决),并对不予受理反诉在“本院认为”说理部分予以驳回。
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
论以物抵债协议的类型化适用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采诺成性合同观点的前提下,亦应考虑其与原债务之间的牵连关系,包括受原债务法律行为效力变化、标的数额增减、时效抗辩等因素的影响;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虽然具有非典型担保性质,但也要区分抵债物是否交付,分别适用合同与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反思、检讨以物抵债协议性质的认识过程与现代合同理念发展、民法逻辑体系强制与现实交易需求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完善民法典体系化功能,填补法律漏洞,统一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合同仅有公司盖章而无相关人员签名,如何认定盖章行为是否确实出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通常交易中,公司公章具有确认公司法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但并非公司法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在某些特定交易中,应当考察加盖公章时的具体情形,以便准确认定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公司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中,公司公章能否对公司产生相关确认效力,应主要结合公章保管使用、相关合同的形成过程和公司相关人员组成、签名等情况,审查盖章行为是否确实出于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实际占有人,在没有证据排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归实际占有人享有的情况下,即使该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房屋征收部门亦应当认可实际占有人对房屋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所有权人的地位。房屋征收行为对房屋实际占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房屋实际占有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涉外商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有效仲裁协议约定了因合同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原告就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谈谈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和第二巡回法庭目前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看,不仅其数量每年都在增长,且积压量也越来越大,这其中还有很多刑事申诉案件是因为矛盾没有得到化解,当事人反复申诉多年,直至最后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据统计,仅第二巡回法庭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其中有不少都是短则三五年、长则十年八年的,甚至还有长达二三十年的,当事人在此期间反复上下奔波,有的当事人已经去各级法院申诉数十次乃至上百次,越级申诉、重复申诉和长期申诉现象特别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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