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2021年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债务在内的夫妻财产问题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内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审理该类案件需严格依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开具发票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案件诉讼中,鉴定机构就专业问题作出鉴定意见书后,一方当事人就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对于该异议是否需要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接受质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对此,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需根据鉴定工作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这属于审判裁量权范畴。
居民身份证所载地址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经常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应如何确定当事人的居住情况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
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的“保留追究对方赔偿损失权利”能否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为挂靠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对挂靠施工经营纠纷中的对外民事责任,原则上都是由挂靠人对外承担。但由于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强于挂靠人,或者挂靠人下落不明,此时相关的权利人常常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申请保全的标的应与诉讼纠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应认定保全申请存在错误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以及被申请人因该错误保全行为造成了损失应为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从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角度看,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标的应与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否则,应认定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存在错误。
马新彦教授论法定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均等分配《民法典》第1130条具备具体规则应有的完整的逻辑结构,但尚不可将其作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则直接适用于所有个案,立法者必须要为法官应对难以预料的各种事务预留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决定该条款所表达的尊重被继承人意志、遵循公平价值、体现对弱者关爱、对付出者回报的价值理念的规范表述应当是遗产份额分配领域的“一般性”基础规则,是法官对个案自由裁量的方向性价值指引。
民法典中关于共同保证中保证人免责规则的体系化解读《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债权人以其已经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为由,主张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他保证人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前,各级司法机关正在对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这无疑非常必要。但是,实践中碰到一个突出问题:使用恐吓手段催收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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