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同桌饮酒出事”谁担责?本案生效判决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依法认定长沙文景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彭运林对黄司球的损失分别承担30%的责任,其余部分由黄司球自负,所确认的责任比例并无不当。虽然本案所涉的两份民事判决在责任分担的比例上有所不同,但两案确认责任比例的原则并不冲突,两案生效判决综合形成的赔偿数额和责任比例,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大小,基本相当。
财产保全责任险不是财产保全担保,保险人与保全申请人之间,因财产保全责任险而存在着一种私法上的保险关系,而这种保险关系,亦是保险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的前提条件。但必须看到,保险单或保险合同与担保书绝非同一回事,不能替代担保书功能,因为保险合同或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私法合同凭证,而担保书则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单方承诺。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由民间借贷债权的受让人向借款人作出的让与通知是否有效,随着债权流转应用得越来越广泛,限定债权让与通知作出的主体对于债权流转有所限制,而且很多国家都尝试了将受让人作为作出通知主体之一,该种制度是合理的,也具有可操作性。债权转让中无论是债权人通知还是受让人通知,都可以构成有效的债权让与通知。在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时,只要其出示了已经取得债权的证据,该让与对债务人就构成有效的债权让与。
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法院裁判规则特定情况下客户名单中的电话号码也属于商业秘密——一般情况下,电话号码是客户名单中的一部分,本身不直接构成商业秘密。若某个群体的电话号码不为公众所知悉或轻易得知,而是经收集、整理后形成并指向特定的市场交易群体,能为收集者带来现实或潜在的交易机会,电话号码便构成客户名单中的核心内容,仅掌握客户名单中的电话号码亦能开发潜在客户,此时,客户名单中的电话号码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见义勇为意外伤及第三人的责任分析从民法意义上,可将见义勇为界定为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防止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受到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件实施的具有侵权危害性的救助行为;而意外第三人即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不能预见、突然出现的无辜者。上述法律规定对见义勇为者的司法保护尚不完备,也并未涵盖见义勇为者意外伤及第三人责任的承担主体。
司法确认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问题及对策司法确认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及争议对司法确认程序案外人权利救济途径的选择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基于司法确认程序本身的有关规定,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中设置的案外人撤销制度。二是 《民事诉讼法》 特别程序中的救济途径, 即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特别程序中规定, 特别程序在案外人权益受影响的情况下, 案外人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的方式。
如何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各种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情形,且公平责任原则有其弊端:理论上的模糊性和实践中的可能被滥用,要求对其予以明确限制。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能拘泥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只要法官通过审查,排除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能性,同时案件又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三个条件,就可以依据公平的理念予以判决。
让家事审判改革更具广度、深度与温度在审理过程中,明确家事审判的特有目的,注重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的维护,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加强家事法官职权的适当干预,依法主动调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等问题;实行当事人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当事人难以调取的对方财产状况,经申请及依职权调取。
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工作新态势与新思路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制度则是“静态司法”与“动态司法”相互结合的产物,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成效,具有重要作用和积极意义。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已经具有充分的立法体现和法律支撑,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情况却并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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