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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审判前沿栏目内容汇集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损害赔偿案件,物业管理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工程承包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最新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决裁定的依据,依据最新的判决裁定的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的适用等。

  • 关于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民事再审审查案件的裁判要点
    日期:2020-07-31 点击:491次

    关于涉嫌虚假诉讼罪的民事再审审查案件的裁判要点民刑交叉案件,民事争议事实与刑事犯罪事实之间可能存在牵连关系、重合关系等;本案房屋买卖纠纷中的争议事实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并已立案侦查,即房屋买卖纠纷的民事争议事实与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重合,或为真实民事权益争议,或为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及实体处理规则
    日期:2020-07-23 点击:588次

    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及实体处理规则审判实践中,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而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数量也呈明显增加趋势。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若有刑事犯罪嫌疑,将会对案件审理的程序及处理结果都有直接的影响。民事交易模式一般总是先行于已有的法律规定,由于对新型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缺乏充分有效的法律规定,导致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不统一,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本文从民刑交叉案件的受理、审理及裁判结果 3 个方面梳理、分析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禁止高利贷和利率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日期:2020-07-23 点击:212次

    “关于禁止高利贷和利率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最高院法官:审判实践中涉民事再审的12个常见误区
    日期:2020-07-05 点击:138次

    最高院法官:审判实践中涉民事再审的12个常见误区再审程序是针对不当或错误生效裁判的再救济制度,为废弃生效裁判既判力、执行力、形成力等一系列拘束效力的法定途径,属诉讼法意义上的形成之诉,在我国民诉法中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于实务而言,不必过于纠缠称谓差异,而在于将该理念渗入具体操作规范,以解疑难问题或纠正不当认识。

  • 合同仲裁条款效力的司法审查
    日期:2020-06-21 点击:124次

    判断合同仲裁条款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因约定不明而应属无效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客观分析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时的本意,并据此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约定由“某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即便该市有多家仲裁机构,只要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能够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应当认定该仲裁条款有效。

  • 最高院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审理意见
    日期:2020-06-15 点击:161次

    最高院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审理意见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合同民事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行为的认定及违法拆除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0-05-23 点击:570次

    违反“一户一宅”规定行为的认定及违法拆除的赔偿责任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涉房屋系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即便该房曾经系违反“一户一宅”规定的违法建筑,在没有解决当事人居住问题的情况下,也不应通过拆除的方式予以处理。

  • 审理涉疫情合同、金融、破产案件23条指导意见
    日期:2020-05-20 点击:81次

    审理涉疫情合同、金融、破产案件23条指导意见,2020年5月19日晚,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针对合同案件、金融案件、破产案件三类纠纷,规定了最新裁判规则,本号一早转发,供朋友们学习参考。

  • 房屋被烧毁后,是否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日期:2020-05-16 点击:1161次

    房屋被烧毁后,是否还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涉案土地系李某明原宅基地,XX市人民政府未查清涉案土地历史使用情况,亦未对李某明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因房屋烧毁灭失作出调查认定,即将讼争土地使用权登记给李某良,未尽审慎审查职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请求撤销被诉登记行为,应予支持。

  • 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被告中含有非本诉当事人的,即使该反诉与本诉具有事实关联性,法院亦不应予受理
    日期:2020-05-13 点击:106次

    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被告中含有非本诉当事人的,即使该反诉与本诉具有事实关联性,法院亦不应予受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据此,即使反诉与本诉具有一定事实关联,但如果反诉被告中含有并非本诉当事人情形的,即反诉并未满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亦不应当受理该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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