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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能否获得房屋所有权
    日期:2015-12-29 点击:106次

    土地使用权未过户能否获得房屋所有权《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明确了作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债权行为)与履行该法律行为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效果相区分。

  • 商品房预售及其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15-12-27 点击:110次

    商品房预售及其相关法律问题房地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到期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由于房地产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办理土地所有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退房的,现时房价高于合同房价时,按现时房价计算,现时房价低于合同房价时,按合同房价计算。

  •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之效力如何
    日期:2015-12-23 点击:104次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之效力如何该协议有效,但万某保可以不归还欠款。因为万某保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协议应是有效的。从行为上看,可以认为是万某保对万某的一种类似赠与的行为,因为其与李某之间的协议没有对价关系,所以万某保履行的更多是一种道德义务,不应受法律强制,因此万某保可以不归还欠款。

  •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认定
    日期:2015-12-23 点击:161次

    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认定就互联网企业而言,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互联网企业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空间,而这种发展空间的边界应为“互不干扰”,即除非有显而易见的特殊合法理由,互联网经营者自身业务的开发拓展不应影响其他互联网经营者在正当商业模式下的经营活动。

  • 请求保护著作权的权利不得滥用
    日期:2015-12-17 点击:75次

    请求保护著作权的权利不得滥用本案中,该公司主张按照正常使用普通摄影作品报酬作为赔偿参照标准且赠送的饮料应扣除是混淆了侵权赔偿、报酬与赠予等各种性质的金钱给付的性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予支持。不同性质的给付不得抵消,不同性质的承担责任的方式不能互相折抵,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民事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判定。

  • 共同故意伤害中实行过限的甄别
    日期:2015-12-17 点击:86次

    共同故意伤害中实行过限的甄别从共同犯罪的故意内容判断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中有的事先有明确的犯意内容,实施过程中行为人超出、偏离该共同犯意之外的行为应独自承担责任。但有些临时起意的案件,共犯之间事前并没有明确约定,则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共同故意的内容。

  • 音像制品零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日期:2015-12-17 点击:116次

    音像制品零售商未尽到审查义务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销售音像制品在著作权法上属于发行音像制品的行为。在音像制品销售者被诉侵权案件中,音像制品销售者通常以《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1]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2]规定的合法来源抗辩主张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前音像制品市场侵犯著作权的产品泛滥,音像制品发行者通常只重视审查其发行的音像制品是否有来源而忽视审查其来源是否合法。

  •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日期:2015-12-17 点击:99次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因为按照我国民法精神,赔偿一般适用实际损失原则。本案中,陈某未进行继续医疗,续医费未实际发生,涂某就不应赔偿。基于同样理由,对陈某的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也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计算到陈某死亡之日为止。陈某死亡系本案出现的“新的证据”, 引起了案件事实的变化,并导致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改变,足以推翻原判决。

  • 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应予以限制
    日期:2015-12-17 点击:110次

    变更诉讼请求的内容应予以限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不能整体脱离原诉讼请求。审查起诉是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首道“关口”,立案法官对于案件的审查主要依据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之间的关系,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完全脱离原诉讼请求,本质上系规避立案审查的行为,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 消防部门的价格评估书 可作为财产损失依据
    日期:2015-12-16 点击:138次

    消防部门的价格评估书 可作为财产损失依据价格评估中心作为专门从事价格评估的机构,对各类财产的价格、重置价值、修复费用、烧损率、残值等有着专业的认知,在火灾损失统计上具有准确、权威的特点。当消防部门和价格评估中心有效衔接,对在火灾损失统计、价格评估中出具的财产损失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能有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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