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门的价格评估书 可作为财产损失依据
作者:王勇
【案情】
姜某的加工厂起火,火势蔓延至严某的加工厂,造成严某厂内的部分厂房、车间、机器设备被烧毁。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是姜某加工厂西北角的液压机处,起火原因是电动机超负荷引发火灾。消防部门委托某价格评估中心进行经济损失价格核定,并据以进行火灾损失统计。因赔偿问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严某依据某价格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书,向姜某索赔。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价格评估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书仅仅是消防部门统计火灾损失的依据,不能作为原告的损失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消防部门的价格评估书系依法制作并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观、真实反映。原告以此为依据主张火灾损失,系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火灾损失统计是指在火灾发生之后,消防部门根据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火灾造成的后果进行统计和分析。从火灾损失统计的角度,火灾损失一般分为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有关财产损失应当是指实际损失,赔偿范围应以所造成的损失为限。虽然在火灾损失统计和民事侵权赔偿中,对于火灾损失或者财产损失的概念界定和计算路径并不完全一致,但两者所涉及的损失的内涵和外延应当是一致的,都体现了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范围。
2.火灾事故发生导致财产被烧毁,有关财产的数量、价格、型号等火灾损失统计、鉴定所需的数据难以核实,仅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报,其真实性难以确定。本案原告经营的是木材厂,厂房内主要是木材,因火灾造成大量木材被烧毁,难以复原,难以统计数量、规格等。因此,对于该类财产,因为缺乏直接的证据材料,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都容易导致鉴定机构难以鉴定。
3.价格评估中心作为专门从事价格评估的机构,对各类财产的价格、重置价值、修复费用、烧损率、残值等有着专业的认知,在火灾损失统计上具有准确、权威的特点。当消防部门和价格评估中心有效衔接,对在火灾损失统计、价格评估中出具的财产损失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能有最大限度的保障。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