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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案
    日期:2016-03-01 点击:108次

    汇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汤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行政处罚案房地产开发公司擅自改变建设规划,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属严重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行为,行政机关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 葛有富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日期:2016-03-01 点击:198次

    葛有富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电信企业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 司亚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日期:2016-03-01 点击:108次

    司亚伟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许昌市襄城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电信服务运营商未经手机客户同意,向手机客户滥发商业短信或者违法短信,对客户的手机正常通讯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侵犯客户的人身权益的,电信服务运营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王洪莎诉郑州市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案
    日期:2016-03-01 点击:184次

    王洪莎诉郑州市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信息公开案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人民群众申请公共服务企业公开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信息,企业拒不答复或者拒绝公开信息引发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共服务企业依法答复或者公开相关信息。

  • 禄久顺、邢瑞英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
    日期:2016-03-01 点击:135次

    禄久顺、邢瑞英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案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主张损失的证据及数额有异议,但当事人已穷尽举证义务,且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无法进一步举证的,在行政机关不能举出充分证据否定行政相对人主张的情况下,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 牛传保、张凤丽诉范县黄河河务局生命权纠纷案
    日期:2016-03-01 点击:362次

    牛传保、张凤丽诉范县黄河河务局生命权纠纷案原告牛传保、张凤丽之子牛恩帅溺亡事故,给原告带来了一定的精神痛苦,但二原告在该事故中未尽到对牛恩帅的监护责任,根据原被告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和当地生活水平,本院对二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24848.58元。

  • 原告吕某芳诉被告许某坤离婚案
    日期:2016-02-29 点击:66次

    原告吕某芳诉被告许某坤离婚案离婚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

  • 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
    日期:2016-02-29 点击:125次

    冯某诉蔡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应当是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同样,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也予以默认,《收养法》颁布后没有经过登记的收养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

  • 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
    日期:2016-02-29 点击:161次

    朱绍昌诉朱正方、朱正德、朱立香赡养费纠纷案在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不少子女和父母对簿公堂,缘由是老年人得不到适当的甚至起码的赡养,父母、子孙在彼此的矛盾冲突和泣血伤痛后终于无奈地对峙在法庭之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与当代和谐社会大背景不协调的现象。在社会经济大幅飙升、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的今天,为何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如此淡薄?老人的白发清泪,几代子女的争执和叹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 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日期:2016-02-29 点击:208次

    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从该条规定来看,赡养协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订立主体仅限于赡养人之间;二是赡养协议的形式必须以书面为之;三是赡养人签订的赡养协议须征得被赡养老人同意后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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