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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张某诉高速公路管理者人身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日期:2015-12-16 点击:90次

    张某诉高速公路管理者人身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审理的焦点为被告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以及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高速公路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对此在承担额外的赔偿责任。

  • 信用卡还款银行多扣800余元 法院认定银行财产侵权
    日期:2015-12-16 点击:140次

    信用卡还款银行多扣800余元 法院认定银行财产侵权信用卡的还款加上储蓄卡账户内的金额,共计4.1万余元,足以支付当月信用卡欠款。令张先生没想到的是,第二天,银行不仅扣划了张先生存入信用卡内的3.8万余元,还将他储蓄卡账户内的3千余元一并扣除,扣减当月应清偿的欠款,多扣划达800余元。后经多次交涉,银行于同年9月2日退还了多扣划的钱款。

  • 租赁店面招募妇女卖淫的行为如何定性
    日期:2015-12-16 点击:85次

    租赁店面招募妇女卖淫的行为如何定性组织性与控制性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往往是相互包含、相互交融的,结构严密、分工明确、制度固定的组织管理系统就是为了达到控制卖淫活动的最终目的,而要产生对整个活动的控制效果,从卖淫活动各个环节、各个层次进行控制管理,进而形成一定的组织架构。

  •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日期:2015-12-16 点击:167次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 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第三人李某某称其不知道被告何某用恭城县某某消毒服务中心作抵押向原告借款的事情,且转让款200 000元与之前被告何某某欠其的200 000元债务进行了抵消,是善意取得。因此,被告何某某与其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 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的界定
    日期:2015-12-16 点击:64次

    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的界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定职责要准确理解,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对业主撤销权适用范围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

  • 盗刷他人医保卡的构成盗窃罪
    日期:2015-12-16 点击:142次

    盗刷他人医保卡的构成盗窃罪刘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医保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功能,因此被定义为信用卡范畴。根据2008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就定性为信用卡诈骗。刘某盗刷他人医保卡,与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行为原理类似。

  • 协议管辖条款成网购消费者维权难以逾越的障碍
    日期:2015-12-16 点击:191次

    协议管辖条款成网购消费者维权难以逾越的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在通过信息网络订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将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是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但在协议条款对管辖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上述条款不足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充分保护。建议在制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规范时,可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对此类纠纷的管辖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由消费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 乘快艇致腰椎骨折 旅行社赔偿近8万元
    日期:2015-12-15 点击:114次

    乘快艇致腰椎骨折 旅行社赔偿近8万元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 赡养起纠纷 老父要车款
    日期:2015-12-15 点击:123次

    赡养起纠纷 老父要车款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债务责任的诉请,因涉案相关事实发生于两被告离婚前,故原告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由第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涉案人物为化名)

  • 法官说法:如何裁决“凶宅”纠纷
    日期:2015-12-14 点击:116次

    法官说法:如何裁决“凶宅”纠纷如果一个房屋内数年前曾发生过人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已经出租或出卖给他人使用多年,用普通群众的话说就是“凶宅”的怨气已经被阳气冲散,“凶宅”成为了正常的房屋了,此时的房屋能否作为正常房屋出售?笔者认为,“凶宅”是因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这一事实不能像标签一样伴随房屋永久,“凶宅”可以因长期的居住和使用而“洗净”,这不仅符合了民间的习俗,也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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