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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哪些案件不应公开审理

日期:2015-03-1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哪些案件不应公开审理?

作者: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汪来超

公开审判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开审判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而且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观念,起到普法和宣传法律的作用。但是,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一、涉及国家机密或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有的案件涉及党、政府和军队的秘密,有的涉及尖端科学技术和专业秘密,一旦公开审理,可能导致失密,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有些案件的案情,涉及公民个人的阴私和隐私,为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给个人造成名誉上的损害,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也不公开审理。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这样既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精神压力和紧张状态,又有利于未成年人重新做人,促使其健康成长。

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是涉及人身权利案件,案情主要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感情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有其各自的独特性,而且有的还有隐私问题,有的当事人不愿将其公诸于众。离婚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一般情况下都公开审理。而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有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情公开后,或者不利于当事人从事某些经济贸易和商业交往,或者可能造成某种损失,当事人要求保守商业上某种秘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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