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表见代理?
作者:登封法院 刘建宇
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如果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愿该无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也可经由撤销权的行使,使之归于无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须行为人无权代理;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须相对人为善意;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第三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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