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
打民事官司,学名叫进行民事诉讼。到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是为了让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秉公执法,解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民事主体在民事、经济流转中,因民事权益而发生的争议。因此,到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的人,毫无疑问,是发生争议的民事主体双方。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因发生民事纠纷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由民事诉讼法律来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或者消灭;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主体,其诉讼行为,可以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发展或者结束。因此,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必须是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执,同时又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也叫当事人能力,通俗的讲法,就是够不够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具有当事人资格,就必须具有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基础,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保护民事权利能力必不可少的条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一定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所以,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同民事权利能力一样,公民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始于成立,终于法人解散或撤销。当然,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也不是一回事,而是有严格区别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才能享受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而民事权利能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取得民事主体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享受民事实体权利,承担民事实体义务。可见,只有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到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
(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也叫诉讼能力,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以自己的行为,独立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为有效的诉讼行为;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为无效的诉讼行为,不应产生诉讼上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公民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于成年,消亡于成年公民的死亡及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法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开始于法人的成立,直至撤销、合并或解散。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有区别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进行民事诉讼的资格,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作为当事人,但其诉讼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法定代理人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行为能力,是进行民事、经济活动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只有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之分,而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有、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同时又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还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而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充当当事人,比如公民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患者,即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否则不予受理、审判。如果法人到法院打民事官司,虽然法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毕竟是人格化了的单位,所以,法人进行民事诉讼,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即厂长、经理、董事长等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法人的诉讼权利,承担法人的诉讼义务,其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即由法人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履行民事实体义务。其他组织,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虽然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所以,《民事诉讼法》赋予其他组织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因其他组织与法人不同,因此,进行民事诉讼时,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可见,能到人民法院打民事官司的人,是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同时,又是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到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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