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官司是什么
打官司就是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依法解决具体社会冲突的活动。由于打官司涉及的案件的性质、内容和形式不同,适用的程序也不一样。我们一般将官司分为民事官司、刑事官司和行政官司三种,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民事官司即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判民事案件或调解民事纠纷的全部活动和由此产生的各项法律关系的总称。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一般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一审裁判或调解、上诉、二审审理和裁判及执行等阶段,有的还包括审判监督和再审程序。民事诉讼的每一阶段均有不同的任务和要求,且前一阶段的程序不结束,就不可能开始后一阶段的程序。但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终结诉讼程序的进行,如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放弃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打民事官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谁告--原告的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打民事官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法人打民事官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厂长)进行诉讼,其他组织打民事官司由其主要负责人(如协会会长)进行诉讼。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例如,甲、乙是兄弟,丙将甲的家具损坏,本案中甲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应由甲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甲不愿意起诉,作为兄弟的乙也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告谁--有明确的被告
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争议,并经人民法院通知或传唤而应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应明确具体。例如,甲在黑夜被人打伤,但甲既不知打人者的姓名、年龄、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也不知其住所或目前的居所,这种情况下,就是"无明确的被告",人民法院在这种"无头案"中,无法传唤被告到庭,从而不能履行审判职能。
(三)告什么--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诉诸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如借款纠纷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借款。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提出的请求,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何级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四)凭什么告--事实、理由
"事实"是指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客观情况或经过,亦可指被告侵犯原告民事权益的客观情况或经过。如原告被伤害的损害结果,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地点等。"理由"是指原告提出的证明诉讼请求的理由。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具体,将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审判工作。
(五)到哪儿去告--管辖
案件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纠纷必须是由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由人民法院来处理解决,人民法院也不可能、不必要都由自己进行审判。那么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解决,哪些民事纠纷由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解决,必须有明确的分工,以便使当事人投诉有门,国家各个机关、组织正确行使其职权。这一问题,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主管。所谓主管,就是划分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换句话讲,就是哪些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处理解决,哪些纠纷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解决。
人民法院的主管,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民事案件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原则上解决重大的民事、经济纠纷,其余的民事、经济纠纷,则由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解决,如仲裁机构、群众组织和行政机关采用其他办法解决。根据这一原则,我国人民法院主管民事、经济案件的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应解决的民事、经济纠纷有: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犯,如财产所有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著作权纠纷、专利权纠纷、肖像权和名誉权纠纷等。
(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争议,如离婚纠纷,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纠纷,收养纠纷,解除继子女关系纠纷等。
(3)经济法规、劳动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如经济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
(4)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申请由人民法院加以确认的某项权利或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凡属上述法律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受到侵犯,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到人民法院起诉。
2.受诉人民法院应是依法对该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虽然所争议的纠纷归人民法院主管,但并不认为哪一个法院受理都可以,而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打民事官司时,就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起诉。
打民事官司除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外,以下起诉,人民法院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是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是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女子怀孕或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不予受理。七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此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符合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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