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6月15日,小文在一家商场看中~款标价3900元的全自动滚筒洗衣机。但是由于此款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暂时缺货,双方约定一周以后由商场送货到家并安装。随后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于2009年6月20日送货,小文先交部分定金,余款货到付清。6月20臼商场致电小文,称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有一点小问题,需要返厂,小文很不情愿地答应了。2009年6月26日,商场将全自动滚筒洗衣机送到小文家里,告知小文该款空调在4天之前涨价了,是按照政府指导涨价,不是乱涨价的,要求小文按照涨价以后的价款支付。那么,小文是否应该按照涨价以后的货款支付呢?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本案中,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09年6月20日,但是商场却因全自动滚筒洗衣机有问题而迟至6月26日才交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商场不能要求买方小文按照新价格支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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