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法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时,可以运用高度盖然性认证规则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曹某某诉胡某等法定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2016)川0108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3.当事人原告:曹某某
被告:胡某、任某某、熊某某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任某于2015年9月15日死亡,后火化。被告熊某某系任某之母,任某之父已于1997年去世。任某与被告胡某婚后生育一子任某某。2015年12月6曰,经曹某甲委托,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被告熊某某与原告曹某某是否为同一家系祖孙关系作出鉴定意见为:根据DNA分析结果,不排除熊某某与曹某某为祖孙关系(广华物司〔2015〕物鉴字第7320号)。庭审中,被告胡某举出的成都市温江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证明栽明“兹有曹某甲于2008年4月13日在温江区妇幼保健院生一女婴,取名杨某某,出生证号(XXX),出生证上所签父亲为杨某(51xxx7750),签发日期为(2008.4.28),曹某甲签发证上身份证号为510xxx1947。”曹某甲、杨某及原告曹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上载明曹某某的监护人为母亲曹某甲,父亲杨某。庭审中,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人员出庭陈述:“根据DNA分析结果,不排除熊某某与曹某某为祖孙关系”的鉴定结论是指由于熊某某的丈夫没有参与鉴定,因此只能得出不排除的模糊性结论,即曹某某可能是熊某某及其姐妹的孙女,要得出曹某某系熊某某直系祖孙的唯一性结论,必须由熊某某姐妹及其配偶进行鉴定以排除直系祖孙关系。如果要得出曹某某系死者任某的亲生女儿,还需要排除熊某某其他儿子与曹某某的亲子关系。庭审中,原告申请对原告与被告熊某某妹妹及妹夫是否存在祖孙关系及原告与被告熊某某之子任某甲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定,被告方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院启动亲子关系鉴定的条件。庭审中,被告方认为广华物司〔2015〕物鉴字第7320号鉴定书的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负责采样的工作人员出庭陈述了其采样过程。庭审中,原告举出的通话记录单载明,原告曹某某的母亲曹某甲与死者任某生前通话频繁。
另查明,被继承人任某死亡时遗留有房屋一套、轿车2辆,均系死者任某与被告胡某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
1.无法对原告曹某某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进行鉴定时,是否应当对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被继承人之母)的妹妹、妹夫是否存在祖孙关系及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之子任某中(被继承人之兄)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定,以间接得出非婚生子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明确结论;2.高度盖然性认证规则能否运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继承案件中。
【法院裁判要旨】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权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本案中,根据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员的证言,可以得出原告曹某某可能是熊某某或其姐妹的孙女的结论,无法得出原告曹某某系死者任某亲生女的结论。原告曹某某据此提出对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妹妹及妹夫是否存在祖孙关系及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之子任某甲是否存在父子关系进行鉴定的申请,由于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仅能在申请人提供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启动亲子关系鉴定,而该申请涉及案外人,且涉及亲缘关系鉴定,因此,应由原告曹某某承担举出该亲缘关系鉴定结论的举证责任,而非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故对原告曹某某提出的该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虽然原告曹某某不能直接证明其系死者任某的亲生女,但原告曹某某证明了其母亲曹某甲与死者任某生前通话频繁,结合“原告曹某某可能是熊某某或其姐妹的孙女”的鉴定结论,本院能够确信原告曹某某系死者任某亲生女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本院认定原告曹某某系死者任某的非婚生女。
【法官后语】
由于本案被继承人已经火化,故无法对被继承人与原告进行亲子关系鉴定,无法直接得出原告是否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结论。虽然本案可以通过多组亲缘关系鉴定的组合间接得出原告是否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结论,但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亲缘关系的鉴定程序,且本案所需亲缘关系鉴定涉及案外人,因此,本案不能启动多组亲缘关系鉴定。因此,本案无法通过鉴定得出原告是否是被继承人之女。
关于本案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可能性认证规则推定原告与被继承人具有亲子关系的问题,虽然法律仅明确规定在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才能推定亲子关系成立①,但由于高度可能性是民事案件的认证标准,法律并未规定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认定,同时,继承案件不仅涉及身份关系,更侧重于遗产的分割,推定身份关系的最终目的是推定非婚生子女享有的财产继承权,因此,基于保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承办人认为本案可以高度可能性认证规则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本案中,由于原告已经举出鉴定意见书证明了其与被继承人的母亲具有亲缘关系,故能够得出原告与被继承人具有血缘关系,且原告已举证证明其母亲曹某甲与被继承人生前通话频繁,在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继承人除了亲子关系外,还可能会存在其他血缘关系的情况下,能够得出原告系死者任某亲生女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因此,判决推定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王演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