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执行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常见的执行风险提示如下:
1、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执行人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或中止、终结执行事由,应及时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怠于行使的,同时本院因客观原因不能查实,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3、被执行人认为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怠于行使的,同时人民法院又没有自行纠正的,将承担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4、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期拒不提交审计、评估、鉴定所需材料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5、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处分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妨害执行的,将承担拒不执行的法律责任。
6、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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